為有效治理噪聲擾民問題,溫州市鹿城區廣場文化活動綜合管理協調領導小組,與文化團隊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協商制定了《廣場文化活動公約》。作為一種道德約束,“公約”共有8條,從場地、時長、時段、音量等方面對廣場文化活動進行了限制。(1月25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
  曾幾何時,廣場舞在各地風生水起,但因噪音擾民所導致的矛盾糾紛也隨之而來,屢見報端。為發泄對跳舞擾民者的不滿,潑糞者有之,放藏獒者有之,鳴槍者有之。說句公道話,雖然那些表達憤懣之情的方式欠妥,但一個巴掌拍不響,如果不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,誰也不會採取過激言行。
  上述種種表達不滿的方式固然欠妥,難道跳舞者就不該反思:這能全怪反對者缺乏必要的理智嗎?如果把音量調得低一點,把跳舞時間控制得短一點,能引起別人的反感、不滿和示威性“報複”嗎?
  正因為很多跳舞者只顧自己跳得開心,而不顧別人的感受,一跳舞就把音量放得震耳欲聾,要麼早晨開場過早,要麼晚上散場過晚,結果攪得周圍居民不堪其擾、飽受其苦。遇到這樣天天噪音擾民的廣場舞,誰沒意見呢?媒體公佈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,71.6%的受訪者認為廣場舞最大的問題就是噪音太大。
  人們聚在一起跳廣場舞,本來是娛樂休閑、強身健體、交流感情的好事,可最好把握一個度,應適可而止,一旦把音量放得過大或在開場、散場時間上毫無節制,就會無形中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,這就違背了跳廣場舞的良好初衷。
  有報道說,目前廣場舞愛好者人數已超過了1億人。從我們身邊的現狀來看,這支隊伍大有逐漸遞增之勢,因為不但中老年人,而且不少年輕人也紛紛加盟。廣場舞不但在城市盛行,而且在農村也開始走紅。
  跳舞是公民的權利,沒什麼不好,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,絕不能無所顧忌。在國外,有些國家對噪音擾民問題的管理納入了法律範疇。據央視《新聞1+1》報道,2013年6月,一支活躍在美國紐約布魯克林日落公園的華人舞蹈隊,因噪音擾民問題遭到附近居民報警。警察趕到現場,毫不客氣將領隊帶走,控罪理由為毫無理由的在公園裡製造噪音。
  在國內,各地之所以因廣場舞擾民頻頻引發矛盾糾紛,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必要的約束性機制,而跳舞者又沒有嚴格自律,想咋跳就咋跳,因噪音擾民叫人苦不堪言,廣為詬病。
  溫州“廣場舞公約”恰恰填補了這項空白,不但約定每場廣場文化活動的時間應控制在兩小時之內,且早上7點前、中午12點-14點、晚上21點後不能進行有音樂伴奏的廣場文化活動,而且對音量提出了量化標準,這就便於跳舞者及相關職能部門參照執行,便於接受社會各界監督。
  人敬我一尺,我敬人一丈。廣場舞愛好者如果為了自己開心卻讓別人鬧心,那可就不得人心了,只要本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,模範遵守公約,柔性的道德約束也會變成剛性的行動自覺。人們就有望逐漸擺脫噪音擾民問題困擾。
  文/劉奐明  (原標題:“廣場舞公約”值得期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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